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充分表述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意见。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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