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充分表述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意见。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