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的审核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是否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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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