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资委组织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意见反馈企业。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