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文本及编制说明。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