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条企业在制订发展战略和规划时,可参照国资委编制的《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当涵盖其提出的内容。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