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审批、核准招标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 (一)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应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四)按照规定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五)按照规定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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