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核准的意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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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