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作为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一同报送。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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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