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