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