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四)其他有关内容。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表一)。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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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