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事项,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