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将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