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将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