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