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八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 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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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