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第八条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 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