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