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