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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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