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第三十条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 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情况报送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