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地区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三)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 (四)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五)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地区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三)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 (四)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五)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