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地区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三)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 (四)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五)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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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