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并于每 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 管部门。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并于每 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 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