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 理机构。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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