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第二十二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 支。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