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 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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