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第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 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