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第十六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