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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