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