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引航结束时船长和引航员应当准确填写引航签证单。被引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引航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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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