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
(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上水下无障碍物;
(三)泊位长度应当符合拟靠泊船舶安全系泊要求;
(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至安全处所并清理就绪;
(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
(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
(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