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

(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上水下无障碍物;

(三)泊位长度应当符合拟靠泊船舶安全系泊要求;

(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至安全处所并清理就绪;

(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

(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

(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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