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六条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第三十六条引航机构、船舶、拖轮,均应当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或者器材,以便及时与引航员保持联系。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