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船舶,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

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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