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船舶,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
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船舶,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
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