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船舶接受引航服务,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为引航员提供方便、安全的登离船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

(二)为引航员提供工作便利,并配合引航员实施引航;

(三)回答引航员有关引航的疑问,除有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外,应当采纳引航员的引航指令;

(四)在离开驾驶台时,指定代职驾驶员并告知引航员,并尽快返回;

(五)船长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可能对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可以要求引航员更改引航指令,必要时还可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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