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第三十二条使用拖轮引航,拖轮应当服从引航员的指挥,并保持与引航员通讯联系良好。引航员应当注意拖轮的安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