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使用拖轮引航,拖轮应当服从引航员的指挥,并保持与引航员通讯联系良好。引航员应当注意拖轮的安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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