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引航员应当谨慎引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被引船舶动态。

引航员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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