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九条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第二十九条引航员应当谨慎引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被引船舶动态。引航员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