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第二十八条引航员上船引领时,被引船舶应当在其主桅悬挂引航旗。任何船舶不得在非引领时悬挂引航旗。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