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第二十七条在一次连续的引航中,同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引航员在船时,引航机构必须指定其中一人为本次引航的责任引航员。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