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在一次连续的引航中,同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引航员在船时,引航机构必须指定其中一人为本次引航的责任引航员。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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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