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第二十五条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使用专用的甚高频频道与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联系,确认登轮时间、地点等事项,并保持值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