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第二十二条引航机构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持有有效证书的引航员,并通知申请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