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引航机构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持有有效证书的引航员,并通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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