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二十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相应的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船舶不得直接聘请引航员或者非引航员登船引航。
船舶的引航申请和变更,应当按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引航机构提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相应的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船舶不得直接聘请引航员或者非引航员登船引航。
船舶的引航申请和变更,应当按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引航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