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引航机构

第十九条

引航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服从引航机构的安排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引航活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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