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二章 引航机构第十八条引航机构应当对引航员进行培训,并保障引航员的休息时间、职业健康、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