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引航机构

第十八条

引航机构应当对引航员进行培训,并保障引航员的休息时间、职业健康、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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