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七条第二章 引航机构第十七条引航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引航工作服务质量和水平,对引航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