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引航机构

第十六条

引航机构应当落实引航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和人员,建立并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