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引航机构

第十二条

依据下列原则设置引航机构:

(一)有为外国籍船舶和必须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且年引领船舶在600艘次以上的需要,或者在引航区内未设立引航机构的;

(二)引航区内有三名以上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引航员。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