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引航机构
第十二条
依据下列原则设置引航机构:
(一)有为外国籍船舶和必须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且年引领船舶在600艘次以上的需要,或者在引航区内未设立引航机构的;
(二)引航区内有三名以上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引航员。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引航机构
依据下列原则设置引航机构:
(一)有为外国籍船舶和必须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且年引领船舶在600艘次以上的需要,或者在引航区内未设立引航机构的;
(二)引航区内有三名以上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引航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