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章 养殖生产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