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养殖用水
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养殖用水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