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养殖用水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养殖用水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