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