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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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