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