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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