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