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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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